商标行政诉讼是指在商标管理过程中受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的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其他组织,对处理不服依据《商标法》及《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对商标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以及执行活动的总称,是由司法机关解决商标行政争议的一种法律活动。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八项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所有涉及到财产权的处罚不服,都可以提起诉讼。就商标行政诉讼案件讲,根据商标法及其细则规定,当事人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下列7项行为处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b、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没有使用注册商标在市场上销售的;
d、使用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8条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的;
e、侵权注册商标专用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侵权行为、罚款;
f、对有毒、有害并且没有使用价值的商品予以销毁的;
g、封存或者收缴商标标识的。
在行政诉讼中,被告是指经原告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并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行的行政机关。商标行政诉讼中的被告,是对商标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工商行政管理局。被告地位的确定是因人民法院通知应诉,而不同源于原告提起诉讼。只有经人民法院通知应诉,被告才享有诉讼中的权利和承担诉讼中的义务。商标行政诉讼中的被告的范围是特定的,仅限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商标行政诉讼与我们经常看到的因为商标侵权纠纷引起的民事诉讼不同。就二者诉讼中的被告来看,在商标行政诉讼中,往往是商标权人因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不服,从而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而在商标侵权诉讼中,则一般是起诉侵犯商标权的人。另外,前一种诉讼根据《行政诉讼法》,适用行政诉讼程序。而后一种诉讼则是根据《民事诉讼法》,适用的是民事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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