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标评审委员会驳回复审申请的决定不再是最终决定。当事人不接受的,可以通过诉讼寻求帮助。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这些诉讼以商标评审委员会为被告,属于行政诉讼。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原告的诉讼管辖权原则,商标评审委员会位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内,当事人不接受商标评审委员会驳回复审的决定。行政诉讼应当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
三、人民法院受理的涉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民事诉讼,由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当事人对同一商标提起的行政案件,由知识产权法庭审理;
如果当事人拒绝接受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审查决定或者其他行政案件,行政诉讼由行政法院审理。
商标复审的类型
1、当事人不服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
2、当事人申请商标局对驳回注册商标转让复审;
3、商标局驳回注册商标续展申请的;
4、当事人对商标局反对的异议的审查;
5、当事人对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的行为进行审查;
6、对商标局撤销其不正当商标注册不批准的,由当事人审查;
复审的时间
申请人可以自收到拒绝通知、决定通知或者撤销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于特殊原因,您可以在有效期届满前30天申请延期,但须提交延长期限的证据,如邮局或居委会提供的证明。收到拒绝通知、决定通知或撤销通知的合理理由!
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
1、“商标代理委托书”:如果您委托商标代理机构行事,您必须提供申请人的盖章。想在中国申请商标评审的境外申请人必须委托商标代理机构。
2、各种复审申请:受委托代理商标复审申请的,由代理机构提出。
3、理由和证据材料
复审的裁定
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最后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商标评审委员会应作出最终决定,对商标进行维护或撤销,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总之,我们可以清楚地理解,拒绝审查申请所做出的决定不再是最终决定。如果当事人拒绝接受,可以通过诉讼寻求救济。进行商标评审时要注意时间并提交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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