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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超过法律规定的保护范围是否还受保护

一、知识产权超过法律规定的保护范围是否还受保护?

知识产权超过法律规定的保护范围是不受保护的,不受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包括:

1、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例如,用于赌博的设备、机器或工具;吸毒的器具等不能被授予专利权。发明创造本身的目的并没有违反国家法律,但是由于被滥用而违反国家法律的,则不属此列。

2、科学发现。科学理论是对自然界认识的总结,是更为广义的发现。它们都属于人们认识的延伸。这些被认识的物质、现象、过程、特性和规律不同于改造客观世界的技术方案,不是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创造,因此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3、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智力活动仅是指导人们对信息进行思维、识别、判断和记忆的规则和方法,由于其没有采用技术手段或者利用自然法则,也未解决技术问题和产生技术效果,因而不构成技术方案。例如,交通行车规则、各种语言的语法、速算法或口诀、心理测验方法、各种游戏、娱乐的规则和方法、乐谱、食谱、棋谱、计算机程序本身等。

4、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它是以有生命的人或者动物为直接实施对象,进行识别、确定或消除病因、病灶的过程。将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排除在专利保护范围之外,是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和社会伦理的原因,医生在诊断和治疗过程中应当有选择各种方法与条件的自由。另外,这类方法直接以有生命的人体或动物体为实施对象,理论上认为不属于产业,无法在产业上利用,不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创造。例如诊脉法、心理疗法、按摩、为预防疾病而实施的各种免疫方法、以治疗为目的的整容或减肥等。但是药品或医疗器械可以申请专利。

5、动物和植物品种。但是对于动物和植物品种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专利法的规定授予专利权。

6、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7、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二、知识产权的范围

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的规定,知识产权包括下列客体的权利:

1、文艺、艺术的科学作品;

2、表演艺术家的表演、录音和广播;

3、人类一切活动领域的发明;

4、科学发现;

5、工业品外观设计;

6、商标、服务商标、厂商名称和标记;

7、制止不当竞争;

8、在工业、科学、文学和艺术领域内由于智力活动而产生成果的一切其他权利。

现在我国包括世界上普遍对知识产权保护范围是有着非常明确的认知的,国家也规定了那些不具有知识产权的发明创造,都已经超过了法定保护范围了,没有法律常识也都知道肯定是不受保护的。再者说,不到国家知识产权登记的创造发明也不受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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