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标专用权;
(二)著作权;
(三)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四)专利权;
(五)奥林匹克标志;
(六)世界博览会标志。
二、申请海关保护的主体
(一)知识产权权利人
知识产权权利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规定的商标注册人、专利权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其中,境内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向海关总署办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或者要求口岸海关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可以直接提出申请或者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境外(包括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知识产权权利人,除非在境内设有办事机构,则必须在境内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
(二)利害关系人
被许可人等利害关系人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向海关总署申请知识产权备案或者向口岸海关申请采取保护措施。但是,被许可人等利害关系人可以接受商标注册人、专利权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的委托,以其代理人的身份提出申请。
海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模式可以分为依申请保护(被动保护)和依职权保护(主动保护)两种模式:
(一)依申请保护
依申请保护,是指海关根据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申请,将侵权嫌疑货物予以扣留的措施:
1、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后可以直接向口岸海关申请扣留,不必事先将其知识产权向海关总署备案;
2、海关不负责对侵权嫌疑货物的进出境进行监控;
3、海关无权对货物的侵权状况进行调查: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后,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扣押。如果人民法院未能在海关扣留货物后20个工作日内通知海关协助扣押,海关应当放行被扣留的货物。
(二)依职权保护
依职权保护,是指海关在对进出口货物的监管过程中,对其发现的侵犯知识产权的进出口货物主动采取的扣留和调查处理的措施:
2、海关发现涉嫌侵犯备案知识产权的进出口货物,应当中止放行,并书面通知有关知 识产权权利人;
3、海关有权对货物的侵权状况进行调查和认定;
4、海关对其认定侵权的货物,有权予以没收并对侵权货物的收发货人给予行政处罚,对构成犯罪的还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对没收的侵权货物,海关有权依法进行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