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知识产权罪的定罪,应当结合犯罪事实来认定,一般情况下,如果违法分子存在利用当事人的知识产权如注册商标、著作权、复制当事人的作品、或者窃取商业秘密行为的,都可以按照侵犯知识产权罪来进行认定。
一是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二是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是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是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明知他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储存、代理进出口等便利条件、帮助的,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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