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知识产权通过司法途径进行保护,即由享有知识产权的权利人或国家公诉人向法院对侵权人提起刑事、民事的诉讼,以追究侵权人的刑事、民事责任,以及通过不服知识产权行政机关处罚的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进行对行政执法的司法审查,以支持正确的行政处罚或纠正错误的处罚,使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都得到切实的保护。
司法保护具有稳定性,专属性,效力的终级性,公平优先性及规范性,注重对权利人的赔偿等优点,司法保护一般是被动的保护。
行政保护具有应变性,可转授性,效力的先定性,效率优先性及成本小,速度快,能迅速恢复当事人的权利等优点,行政保护一般是主动的保护。
司法保护的优点就是行政保护的缺点,行政保护的优点就是司法保护的缺点。
一方面,从微观角度看,它是知识产权保护的最后一道屏障,是知识产权所有者维护自身权益的最后手段;另一方面,从宏观的角度看,它能够提高科学研究成果的潜在收益,是鼓励企业和研究人员在创新上加大投入,构建创新型社会的重要举措。
二、知识产权的作用
(1)为智力成果完成人的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调动了人们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和文学艺术作品创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2)为智力成果的推广应用和传播提供了法律机制,为智力成果转化为生产力,运用到生产建设上去,产生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为国际经济技术贸易和文化艺术的交流提供了法律准则,促进人类文明进步和经济发展。
(4)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作为现代民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完善中国法律体系,建设法治国家具有重大意义。
三、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
从法律上讲,知识产权具有三种最明显的法律特征:
一是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即除签有国际公约或双力、多边协定外,依一国法律取得的权利只能在该国境内有效,受该国法律保护
二是知识产权的独占性,即只有权利人才能享有,他人不经权利人许可不得行使其权利
三是知识产权的时间性,各国法律对知识产权分别规定了一定期限,期满后则权利自动终止。
“知识产权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对创造性的劳动所完成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受法律保护,不容侵犯。”
综合上面所说的,知识产权是对于个人的作品所拥有的权利,而且我国对于知识产权也是制定了相关的司法保护就是为了可以更好的保障到作品拥有者的合法权益,所以,在作品出来之后就一定要合法的进行注册,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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