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增强见证双方建立的法律关系的合法性、稳定性,而且有利于执行;
2、促使见证双方认真、严肃地对待所实施的法律行为,增加其责任感;
3、事后一旦发生纠纷,见证律师为有关机关提供真实可靠的证据。
1、自愿原则,即根据客户的申请就客户申请的事项进行见证;
2、直接原则,即仅能就律师本人视眼所见范围内发生的具体法律事实进行证明;
3、公平原则,即真实的反映客户的意思表示,客观的确认正在发生的法律行为;
4、回避原则,即律师不得办理与本人、配偶或本人、配偶的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见证业务;
1、各类经济合同的签订与履行行为;
2、企业章程、董事会决议、转股协议等法律文书;
3、继承、赠与、转让、侵害等民事行为;
4、各种委托代理关系。
2、经律所主任审批受理后,与客户签订见证委托合同,载明客户与见证律师双方的权利与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