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誉,是指社会对公民个人的品德、情操、才干、声望、信誉和形象等各方面形成的综合评价。
名誉权,则是法律规定公民享有的保有和维护自身名誉的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1、行为人主观上有毁损他人的名誉的恶意或过失。恶意是指实际恶意,即行为人明知事实虚假或对事实抱有深切怀疑,却仍然不计后果地予以轻率发表,并非是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失。过失是指行为人预见或应该预见到行为会损害他人的名誉,但由于自信或放任了这种行为。
2、行为人客观上有捏造事实或散布虚假事实,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侮辱或诽谤他人,以及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者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损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
3、受害人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
4、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1、侵害对象是特定人。除了指名道姓外,如果所指定的对象是特定环境、特定条件下的具体人,即使没有指名道姓,同样可以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如文学作品中,虽然使用的是代号或假名,但对特定的人进行侮辱、诽谤,使读者一看便可知晓其所指向的对象。
2、侵害方式,主要是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所谓侮辱,是指以语言或行为公然损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的行为;所谓诽谤,是指捏造和散布某些虚假事实、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
3、主观上,行为人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过失。在一般情况下,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只能是故意,绝非过失。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新闻报道失实或履行职务的疏忽,也可能造成对他人名誉权的损害。如报刊、杂志因审查不严,刊登、发表或转载有损他人名誉的文章,并不能因为是过失而免除其民事责任。又如医疗机构未经患者同意,无意中公布了公民患有淋病、梅毒、麻风病或爱滋病等病情,致使患者名誉受到损害的,亦构成对该公民名誉权的侵害。
4、客观上,具有非法侵害他人名誉权的事实。所谓名誉侵权的事实,是指侵害人从事了法律所禁止的有损他人人格、名誉的行为,而给被害人带来了社会评价降低。
5、后果上,对被侵害人的名誉造成较严重的损害。所谓造成损害,是指由于侵害名誉权行为的发生,使被侵害人社会评价降低,感觉到一种不公正的社会压力或心理负担,精神上受到折磨,心理上遭受创伤。侵害名誉权行为所造成后果的损害程度,是判断民事侵权行为与一般不道德行为、行政违法行为以及刑事犯罪行为相区别的一个重要客观标准。
我国无论是名誉权还是其他的人格权都是被我国的法律法规所严格的保护的,此时我们在日常的生活中如果出现了被侵犯人格权的情形的时候,一定要及时的维护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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