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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商业秘密】律师侵犯技术秘密纠纷案

案情简介

1992年8月8日,华美厂经营科承包人马驿与厂部订立一份“销售经营承包协议”。1994年12月30日,马驿在华美厂转正定级。从1996年以来,华美厂先后建立起门卫、粘胶铝板车间等部门一系列工作职责,对自制设备的图纸、工艺流程、原辅材料采购渠道等方面采取严格保密措施,并采用民意测验的书面形式,对厂职工进行保密教育,马驿在“我对不法侵害人的处理意见”的征求栏目内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并签名确认。随着合肥美菱冰箱的改型换代,美菱冰箱总厂决定让华美厂对部分粘胶铝板进行配套。为研制新产品的需要,1996年6月华美厂由党支部书记和销售科负责人马驿一行3人赴江苏昆山铝箔胶带厂对粘胶铝板的生产工艺进行考察,由于该厂严格保密,考察未达到预期目的。1997年11月华美厂开始批量生产粘胶铝板,马驿参与了研制与销售的全过程。在开发粘胶铝板生产过程中,华美厂将获奖的刻花铝板生产工艺中对铝板的前处理成功运用到粘胶铝板前处理工艺上来,并研制出非标专用设备覆膜机,经过不断调试最终形成了一整套从铝板的前处理、背覆膜的粘性选择、双面胶的最佳覆压压力调整等生产工艺。达到了合肥美菱冰箱总厂的冰箱冷藏室蒸发器板的粘胶粘接强度、持粘力、粘胶垂直剥离力等技术条件。1998年3月16日,肥西美林公司成立,马驿任公司法定代表人,4月该公司已具备生产粘胶铝板能力,5月份该公司已接受合肥美菱电冰箱厂配套产品粘胶铝板并购制覆膜机1台。由肥西美林公司提供的有关账册反映,粘胶铝板产品销售收入自1998年5月31日至11月30日止,销售余额为923316.89元,其中10月31日余额为1070372.77元(据该公司股东陈述,10月份以后含轧花铝板外协销售收入,约占当月销量收入近一半)。

办案思路及心得

长昊律师认为,诚实信用、自愿、平等、公平等商业道德和商业惯例是公民和法人在经济活动中的行为准则。华美厂在为客户配套生产粘胶铝板产品的过程中,通过不断摸索,提高技能,逐步掌握其技术诀窍,从而以完整的工艺手段,满足了粘胶粘接强度、持粘力和粘胶垂直剥离力的技术要求,经济效益也不断提高;由于该厂采取了保密措施,使其自身的技术、经营信息处于秘密状态,应受到法律的保护。而在华美广工作多年并知悉此项技术的经营管理人员马驿利用其有利条件与他人合办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企业,披露并擅自使用了记忆中的商业秘密,并向原客户提供同一产品,从而使肥西美林公司在同业市场竞争中减少了生产开发成本,缩短了竞争劣势的时间,利用原业务渠道迅速占领市场,是一种不正当的竞争行为,两被告理应共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赔偿由此给华美厂造成的经济损失。

裁判结果

一、被告马驿、肥西美林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粘胶铝板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一审判决生效后10日内由上述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华美厂经济损失96100元(含律师代理费、调查取证费用11200元):三、本案案件受理费2 500元,由被告马驿与被告肥西林公司各承担1250元(原告预交不予退回,待一审判决生效10日内由二被告给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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