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林其凯,在北京大鹏重光商贸有限公司打工期间,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检察院指控犯罪嫌疑人林其凯等在生产、销售中以假充真、以此充好,货值达160余万元。销售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其行为触犯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办案思路及心得
张印富律师接受林其凯亲属的委托后,经过了解案情,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供认。但根据了解到的案情,犯罪嫌疑人作为公司的员工,是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实施的犯罪行为,具有职务性,符合单位犯罪的特征;其犯罪行为符合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构成。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刑法》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假冒注册商标罪,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两罪相比较,假冒注册商标罪处罚较轻。经过分析,确定四点辩护思路:一、诚恳认罪,争取认罪态度好,从轻处罚;二、主张本案是单位犯罪,犯罪嫌疑人是从犯,争取减轻处罚;三、公诉机关罪名不成立,应该是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而非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争取改变罪名,按轻罪定罪处罚;四、无犯罪前科,争取从轻处罚。
裁判结果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辩护人意见关于本案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而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系单位犯罪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犯罪嫌疑人系履行职务过程中实施犯罪行为,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减轻处罚。判决,被告人林其凯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八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