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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软件著作权律师搜索引擎服务商之合理审查义务

案情简介

新传在线(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所运营之网站“土豆网”向用户提供电影《疯狂的石头》的在线播放,侵害了被上诉人依法享有电影作品《疯狂的石头》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办案思路及心得

法官从“土豆网”的后台设置分析,上诉人有权利和能力掌握和控制侵权活动的发生。然而,从不同用户先后多次在“土豆网”上发布《疯狂的石头》的事实来看,上诉人没有尽应有的审查和删除义务。至于上诉人所提出的未收到过权利人通知书,所以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之抗辩,法院认为,只有在网络服务提供者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知道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侵权时,才牵涉到权利人应提交书面通知警告网络服务提供商并请求其移除相关侵权内容的目的。据此,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而二审法院也维持一审判决,足以说明合理审查是作为网络服务商重中之重的义务,提供公众的是合理合法的网络平台,而不应该是一个侵权违法的平台,净化网络信息平台,网络信息服务商具有相关的责任。 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使信息以前所未有的方式和速度进行传播。自由表达思想见解,表现自我、展示个性,成为网络创作和传的重要的价值取向。但在这虚拟的世界里,侵犯版权也变得与传播知识一样快捷和便利;数字技术的应用,使得大量作品被数字化,很轻易地就可以在计算机上通过简单的操作,实现作品的无限次复制。脱离了传统物载体的作通过网络被大范围地传播。那么在如此迅猛发展的网络生活中,网络服务商的“合理审查义务”和“注意义务”则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即可有效的制止网络侵权的发生,又可对自身所尽到义务而免受法律的制裁。 “审查义务”作为比较高的义务,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必须事先对网络活动主动积极地审查和监控。如果不这么做,就直接可以认定在侵权发生的情况下有过错。而“注意义务”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要求低得多,只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能够和应当发现侵权行为的情况下及时制止侵权行为。无论以何种方式,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现了相关事实,都应当合理地根据该事实去判断是否存在侵权内容。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由上诉人土豆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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