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需根据具体情形确定赔偿数额。若构成伤残等级还有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20年*伤残系数。其中“20年”: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作伤残等级鉴定,构成伤残的根据伤残等级,赔偿上面第十七条第一、二款中规定项目,如不构成伤残的,赔偿上面第十七条第一款中规定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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