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扶养人生活费从定残日开始计算吗?
交通事故扶养费的起算时间就是会从定残日来进行算起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受害人的户口在农村,但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在城镇居住1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在计算赔偿数额时按规定进行:
(1)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2)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
(3)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 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二、认定被扶养人的范围需要考虑哪些内容?
被扶养人包括所有与死者生前有扶养关系的卑亲属和尊亲属。只要与死者生前有扶养关系,均可视为被扶养人,这里的扶养关系是概括的概念,包括我国民法中的赡养、扶养、扶养三种法律关系,不可单纯理解为只有平辈份亲属的扶养关系。
因此如果是被扶养人发生了各种事故导致了残疾,经过有关机构的认定之后,可以确定被扶养人的残疾等级。确定了被扶养人的残疾等级之后应该获得赔偿的,就可以找到有关机构获得赔偿,同时被扶养人的生活费也是从确定了残疾等级的那一天开始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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