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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有没有惩罚性损害赔偿?

一、我国有没有惩罚性损害赔偿?

在中国,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一向都有争议,现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合同法》第113条以及《解释》第八九条,似乎告诉我们,中国的惩罚性赔偿的重点在合同法领域,但在学界,普遍的认识是“主张惩罚性赔偿适用范围主要应限于侵权行为责任,在合同责任领域应当尽量限制它的适用”。因为从本质上讲,与违约责任相比,侵权责任的惩罚性体现的更明确,而违约责任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弥补当事人一方的损失,因此,以抑制侵权行为为主要目的惩罚性赔偿在性质上更接近于侵权责任。而且,与侵权责任以过错为一般归责原则不同,我国的合同法主要采用“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

两种方式相比较,前者关注的是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状态,目的在于惩罚有过错的侵权人;而后者关注的是客观的违约行为,以及如何补救违约造成的后果。考虑到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市场经济还很不发达,从鼓励市场交易的需要出发,如果在合同领域广泛的适用惩罚性赔偿,可能会严重妨碍交易的进行,从而不利于市场经济的繁荣。而与此同时,由于社会的快速发展、法制的不健全以及几千年来的封建思想的根深蒂固的影响,漠视人权、肆意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各种新型的侵权行为层出不穷.因此,在中国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普遍认为惩罚性赔偿应侧重适用于侵权法领域,在合同法领域则有限制地适用

二、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

(1)主观要件。须侵害人主观上具有恶意、在道德上可非难,也即当行为人的行为是故意的,或明显不考虑他人权益,具有严重疏忽行为和重大过失行为时,行为人才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适用惩罚性赔偿有利于督促不法行为人在将来慎重行事,以免再次发生类似事件。

(2)客观方面。不法行为人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实施了损害受害人合法权益的不法行为。作为的行为,就是行为人积极地实施了某些行为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不作为的行为,是指行为人消极地放任损害结果的发生。对于那些虽然不构成犯罪,但是又具有一定程度的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

(3)客观要件。须确实造成了受害人的损失。这个损失既包括直接的财产损失,也包括可期待利益的损失,还应当包括非物质损害的损失(主要是精神损失)

(4)因果关系。损害结果和不法行为之间必然存在因果关系。也就是说,所发生的损害结果必须是由于不法行为人的不法行为造成的,而不是其他的原因造成的。

惩罚性赔偿的认定在我国是比较少的,从活跃市场经济的角度出发,限制惩罚性赔偿也是可以进一步促进经济发展的,由于我国目前还处于发展阶段,所以一般很少适用惩罚性赔偿,主要是以行政处罚和罚款来进行认定,具体情况应当结合实际而定。

延伸阅读:

法律上惩罚性赔偿是什么

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的范围、例外有哪些?

民法总则惩罚性赔偿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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