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共两款,都是关于惩罚性损害赔偿的规定。 其中第一款是关于欺诈行为的赔偿。规定的具体内容是:“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一条规定实质上是关于经营者违约行为的惩罚性赔偿。第二款是关于商品或服务存在缺陷的赔偿,这一规定实质是人身损害赔偿中的惩罚性赔偿,属于侵权行为的损害惩罚性赔偿。规定的具体内容是:“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二、功能
惩罚性赔偿是由补偿性赔偿部分加惩罚性赔偿部分组成,因此,它除具有一般赔偿损失的功能外,还有着自己独特的功能。主要体现在两方面:
一是对受害人的超损失赔偿功能;
二是对不法行为人的惩罚、遏制功能。
传统民法上的“损害赔偿之最高指导原则在于赔偿被害人所受之损害,俾于赔偿之结果,有如损害事故未曾发生者然”,即损害赔偿的目的是使受损害的权利恢复到被侵害以前的状态。惩罚性赔偿除了包括体现传统民法上损害赔偿功能的补偿性赔偿部分外,还包括体现惩罚性质的惩罚性赔偿部分,这就突破了传统民法上损害赔偿的“最高原则”,其结果是,受害人因法律的规定,通过惩罚性赔偿,获得了较受害前更多的“利益”,即赔偿的目的是使受损害的权利增值。也就是说,惩罚性赔偿是一种超过实际损失额而给予的赔偿。关于惩罚性赔偿的此项功能,有的学者认为体现在以下方面:第一,提供补偿性赔偿对精神损害不能提供的救济;第二,在受害人人身受到伤害而损失很难证明的情况下,更充分地补偿受害人遭受的损害;第三,补偿受害人提起诉讼所支付的各种费用。
当公民在日常生活中进行消费时也是会受到消费者协会的保障,如果企业以及经营者在销售产品的过程中有恶意欺诈的行为后也是会严重危害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是不利于我国的经济秩序,所以说消费者在发现任何的欺诈行为后都是可以及时提起投诉和索要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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