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第49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51条,经营者有侮辱诽谤、搜查身体、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权益的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1、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有缺陷。
2、已造成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
3、缺陷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4、经营者主观上必须是对产品缺陷存在“明知”。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缺陷商品或者服务致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首先应当按照该法第49条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其中,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同时,该条规定受害人有权依据该法第51条的规定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由此可见,惩罚性赔偿数额的计算基准为“人身损害赔偿数额”和“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总和,在具体给付数额上可以是两倍,可以是一倍半,也是可以一倍,还可以是半倍。
要求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是有一定的条件限制的,因为有的时候经营者其实也是从其他的地方购买的这些货物,而且经营者也不清楚这件产品的质量有问题,也就是说经营者和消费者都是受害者,这种时候只能是追究生产厂家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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