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您推荐】崇左律师 山海关区律师 蔚县律师 迁安市律师 奉化市律师 武昌律师 湖南律师
旅游是大家普遍选择的一种放松方式,每到节假日就会有很大一批人群选择旅游,不管是国内旅游还是选择国外旅游,都不可避免的会有些人跟着旅游团去。这是基于安全考虑的一种旅游方式,但是现实生活中也发生了一些旅游纠纷,下面律图小编为大家解答旅游纠纷案例,该如何维权的问题。
一、旅游纠纷经典案例
小李国庆长假期间报了某国内旅行社组织的“泰国七日游精品团”到泰国旅游,该旅行社安排乘坐的泰国航空公司飞机因为晚点到达,结果第一天行程安排中的夜间观看人妖表演未能如期成行。小李单独去观看人妖表演后,地接社认为他是自费观看,不予报销。
在准备乘机返航回国时,当全团按时到达机场后,由于航空公司航班调整,全团预定的航班已经提前飞走,全团只得全部改签第二天的飞机回国,当日晚上,地接社安排全团人员在机场附近住宿,并要求全团人员自行承担该住宿费,但未获同意,该地接社最终承担了该笔住宿费。
回国后,小李因延误一天上班耽误了公司的重要会议,被公司按照公司规章扣罚了200元,小李找到该旅行社交涉未果。于是,小李将该旅行社诉至法院,要求退还人妖表演的费用、延误航班的误工费及精神损失费,该旅行社反诉要求小李承担回国前在机场附近住宿的费用500元。
二、旅游纠纷如何维权
(一)旅游经营者霸王条款无效
根据规定,旅游经营者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告示等方式作为对旅游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旅游者合法权利的责任,如果旅游者遇到类似霸王条款,旅游者请求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该内容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违反合同减少旅游项目要赔偿
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客观原因变更旅游行程,在征得旅游者同意后,旅游经营者请求旅游者分担因此增加的旅游费用或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因此减少的旅游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旅游经营者违反合同约定,有擅自改变旅行程、遗漏旅游景点、减少旅游服务项目、降低旅游服务标准等行为,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赔偿未完成约定旅游服务项目等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旅游经营者提供服务时有欺诈行为,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双倍赔偿其遭受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法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杜万华表示,如果旅游经营者向旅游者推荐购物场所,导致旅游者买到假货,且旅游者有证据证明旅游经营者与销售者有串通行为,旅游经营者需担责,如果没有证据证明这类串通行为的,只有销售者担责。
(三)未尽保障义务旅游者受损要赔
因飞机、火车、班轮、城际客运班车等公共客运交通工具延误,旅游者要求赔偿,人民法院不支持,但是如果由于交通工具延误导致合同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或者改变了旅游行程,产生了需要退费的情况,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实际发生的费用,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由第三人承担责任;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旅游者请求其承担相应补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旅游者同意公开其个人信息,旅游者请求其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最高法院明确旅游者个人诉讼权利
在集体旅游中,除合同签字的当事人有权提起诉讼外,未在旅游合同上签字的个人,也可以提起合同之诉。
(五)代管行李等四种情况不赔偿
旅游经营者或者旅游辅助服务者为旅游者代管的行李物品损毁、灭失,旅游者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下列情形除外:
1、失是由于旅游者未听从旅游经营者或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事先声明或者提示,未将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由其随身携带而造成的;
2、失是由于不可抗力、意外事件造成的;
3、失是由于旅游者的过错造成的;
4、失是由于物品的自然属性造成的。
(六)拒绝购物增收费用应该退还
规定明确,如果旅游者因拒绝旅游经营者安排的购物活动或者另行付费的项目,旅游经营者增收费用,旅游者可以要求旅游经营者返还;在同一旅行社程中,旅游经营者提供相同服务,因旅游者的年龄、职业等差异而增收的费用,旅游者也可以要求返还,这两类返还费用的请求,人民法院均予以支持。
关于旅游纠纷案例以及如何维权的问题的解答如上所示,大家可以作为参考。旅途过程中发生着这种纠纷对游客来说是很反感的事,尤其是一些导游强制游客购物的行为更是普遍发生的事,也是纠纷发生的重要原因,因此要加强对旅游市场的引导,这样才能更好的保护游客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