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必然也应该要求经营者对损害予以赔偿或公平、合理地解决争议。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解决消费者权益争议的途径主要有五种:
(1) 双方协商和解;
(2) 消费者协会调解;
(3) 向行政机关申诉;
(4)仲裁机构仲裁;
(5)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
二、协商和解的注意事项
消费者在确认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而准备采取协商和解的方式予以解决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准备好详实、充足的证据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2)要坚持公平合理、实事求是的原则。在与经营者协商时,要阐明问题发生的事实经过,提出自己合理的要求,必要时可指明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以促成问题的尽快解决。
(3)要注意时效性。有些问题的解决具有一定的时效性,不要被经营者的拖延所蒙蔽而一味地等待,像有关食品、饮料的质量问题,一旦超过一定时间,检验机构就无法检验。因此,如果在证据确凿、事实明确的情况下,经营者还故意推诿、逃避责任,消费者就要果断地采取其他方式来求得问题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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