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为经济法的部门法,其宗旨与经济法的宗旨在根本上是一致的,即该法的立法目的也是协调个体营利性和社会公益性的矛盾,兼顾效率与公平,以推动经济的稳定增长,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基本人权,从而推动经济与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
此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为一部重要经济法律,它同时也有自己更为直接的、具体的立法宗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条开宗明义地规定了该法的立法宗旨是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以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是指该效力所及的时间、空间和主体的范围。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其从生效到废止这段期间,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所及的全部领域都是适用的,这是一般的法理。此外,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从主体及其行为的角度规定了该法的适用范围:
1、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该法保护;
2、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该法;
3、另外,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这种消费本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但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立法时考虑到我国目前农业生产规模不发达,生产单位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不具有规模效益,并且农民在购买使用农业用生产资料时经常受到假劣农药、种子等的侵害,而其合法权益又很难得到救济,因此作为例外情况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的范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亦应参照该法执行”。但不能据此否定消费者是作为自然人的公民个体消费者的含义。
根据上文的介绍,我们知道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属于部门法,同时也属于实体法,其基本原则包括了四个,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律图小编也在上文中做出了介绍,但愿能为您提供一些帮助。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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