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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罪与维权有什么关系?

一、敲诈勒索罪维权有什么关系?

敲诈勒索罪维权有的关系主要体现为过度的维权就有可能会构成敲诈勒索罪,要理清消费者维权行为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关键须弄清两个问题:一是向媒体曝光是否属于威胁或要挟的手段,二是消费者的巨额索赔与非法占有目的的关系。

(一)向媒体曝光行为分析

1、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未将向新闻媒体曝光作为消费者维权的法定方式。而在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时作为消费者常用的维权方式就是向新闻媒体曝光。

2、对向媒体曝光行为的定性,是判断行为人的维权行为是否符合敲诈勒索罪客观方面的重要依据。首先,消费者将商品存在瑕疵的事实客观地向媒体曝光,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言论自由,

只要这种自由的行使符合两个条件:

(1)商品确实存在瑕疵;

(2)手段行为合法。

那么,消费者在维权过程中声称要将商品存在的瑕疵及发生纠纷的事实公之于众的行为,在性质上与选择向有关部门申诉、与生产者或经营者达成仲裁协议后提请仲裁机构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毫无区别,都是法律保护的行为方式。

(二)消费者巨额索赔与非法占有目的的关系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购买到有质量瑕疵的商品后,依法有向商品的生产者或经营者索赔的权利。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仅规定了“双倍”赔偿的原则,但这并不意味着消费者只能在“双倍”的范围内索赔。在纠纷解决过程中,消费者就可以提出自己满意的数额,甚至是巨额索赔。无论数额大小都是一种要约,只要对方自愿接受就不违法,更谈不上犯罪。即使对方不接受,也完全可以通过诉讼程序来解决。所以,不能认为消费者提出高额的索赔要求,经营者或生产者不承诺,就想当然地认为消费者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赔偿数额的大小是纠纷双方相互博弈的结果,索赔数额的大小不应当成为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关键性因素。

二、以威胁或要挟的方法来维权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

以威胁或要挟的方法来维权有可能会构成敲诈勒索罪

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以及行使财产权时是否超过必要的限度。只要行为人在客观上存在财产权利,主观上是为了行使自己的权利并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意图,即使采用了威胁或要挟的手段,在客观上也不会造成财产损失,就不成立敲诈勒索罪

虽然,对采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来维权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但如果行为人冠以“惩罚性赔偿”之名,以损毁商家的商业信誉为要挟,进而漫天要价,商家在遇到高额索赔时,往往出于对商业名誉考虑,选择与消费者“私了”,而这种处理模式恰恰助长某些居心不良的消费者“发财”心理,在索赔时失去理性,可能会转变为“恶意索赔”,进而衍变为敲诈勒索。因此,有必要提倡理性维权,规范维权行为。

不管是因为购买到质量不合格引起的纠纷,还是其他的涉及到支付赔偿金的民事纠纷,受害者在维权的时候,最好不要采取威胁等的违法方式去要求对方支付赔偿金,否则一旦过度维权,受害者也是有可能会触犯刑事法律的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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