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惩罚性赔偿主要存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食品安全领域、商品房买卖领域。
惩罚性赔偿是由补偿性赔偿部分加惩罚性赔偿部分组成,因此,它除具有一般赔偿损失的功能外,还有着自己独特的功能。主要体现在两方面:
一是对受害人的超损失赔偿功能;
二是对不法行为人的惩罚、遏制功能。
二、商家欺诈行为具体是指哪些?
在现实生活中这种欺诈行为主要是:
(一)在商品或服务的广告中,制作、发布虚假的、引人误解的广告;
(二)对商品的价格作虚假表示;
(三)冒用他人的注册商标、冒用质量认证标志、名优标志、伪造商品的产地,冒用他人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
(四)商品存在瑕疵面不予告知;
(五)采取雇用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的;
(六)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
(七)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面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
(八)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
三、如何限制惩罚性违约金?
惩罚性违约金属私的制裁,我国合同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其最高限制,但在司法上应当有一定的限制,这是毫无疑问的。
(一)违约金条款的效力规制。
违约金条款属于从合同,可以通过无效或可撤销等制度来规范此类条款的效力。
(二)数额规制
法律对惩罚性违约金在数额上也没有明文限制,应该予以限制的态度是明确的,究竟应该限制在多大的限度才是最受争议的。
基于违约金与定金的相似状况,可以参照担保法九十一条规定的关于定金数额的限制。惩罚性违约金的数额应该不超过主合同标的百分之二十。这个数额不太恰当。虽然从功能上来讲,适用惩罚性违约金之后还可以再请求损害赔偿,但从实际操作来看,为避免繁锁的诉讼,当事人很少有再诉请损害赔偿的。
我国也是刚刚建立了惩罚性赔偿制度,所以在惩罚性赔偿制度当中当然也存在着一些不太完善的法条。现在大多数的消费者都应该知道购买到假冒伪劣产品以后,大家在生活当中经常说的假一赔十就是惩罚性赔偿的体现,但这些领域也都得消费者自己主动维权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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