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销售假冒产品的责任是怎样的
1、消费者可以就假商品要求经营商或者生产商退款并赔偿。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另外,如果是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则需要根据另外的规定进行赔偿。《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2、对于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商标权使用者可以要求经营商或者生产商承担侵权责任。
对于某些商品来说,仿冒其他具体重大影响力商标的商品会对销售带来巨大的利益,但同样的,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也是巨大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商标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亦构成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此时,商标权的使用者可以要求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17条规定,可以通过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赔偿数额。
3、对于以电商形式进行销售的经营者,因销售假冒产品可能会给网络合作平台造成商誉上的侵害。
此时,网络平台也可以要求该经营者承担违约责任。以淘宝为例,在淘宝平台设立商铺并进行经营活动,经营者与淘宝平台为合同的双方主体,受合同内容的约束。而在淘宝的服务协议中,就有明确一点,不得在淘宝平台上销售/提供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的商品/服务。
在此种情况下,经营者销售假冒产品给他人带来损害的同时,也给服务平台的商誉造成了影响。商誉是经营者本身以及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积极社会评价。商誉可以体现在商品、商标、企业名称上,能够在生产经营中变现为实际的商业利润,具有显著的财产属性。因此,服务平台可以据此要求经营者承担违约责任。
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四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掺杂、掺假”
掺杂、掺假的情况很好理解,就是在合格产品中掺入其他不合格或者有害物质,比如在牛奶中掺入水,在柴油中掺入煤油等情况,由于掺杂、掺假行为会影响到产品的原有产品属性,降低用户的体验,有的甚至发生危害或者危险。比如在食物中掺入有毒物质的,可能涉嫌其他犯罪,但如果尚未达到追究标准,可以此罪定罪处罚。一般情况下,掺杂掺假的行为,都是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的。
第二种情况是“以假充真”
以假充真,主要是以假冒的商品冒充真品,生产并销售的行为,与诈骗罪都有虚构事实的行为,但因这个罪名属于特殊法条规定,所以行为属于此类犯罪时,不宜按照诈骗罪定罪处罚。
第三种情况是“以次充好”
这种情况主要是以品相较低的档次冒充品相档次较高的行为,比如利用其它低档白酒经过勾兑以后冒充五粮液或者茅台酒出售的行为,就是典型的以次充好的行为,如果属于此种冒充驰名商标的行为,还可能涉及到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如果两罪都符合的话,选择一个较重的罪进行处罚。
第四种情况是“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这种行为主要针对那些具有行业标准的产品,可以鉴定哪些属于合格产品,哪些属于不合格产品,根据行业标准进行鉴定后属于不合格产品的,就属于冒充行为,国产品质量法规定根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标准,推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或者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目前,所有的企业都非常重视本企业产品的打假维权,企业一旦在市场上发现假冒本企业的商品时,会立即向当地工商部门进行举报。上级工商部门一经查证属实,在必要的情况下,就会下发检查“通知”,要求下级工商部门对被举报商品进行查处。在这种情况下,行政执法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只要发现涉案商品属于“通知”所指的问题商品时,就可以直接认定该商品属于假冒伪劣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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