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合同的相对性,消费者在网购时,与商品卖家形成买卖合同的关系,消费者应履行付款义务,商品卖家应承担交付货品的义务,同时商品卖家与快递公司形成运输合同关系。根据我国《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该条款的适用范围是标的的毁损、灭失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主要包括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第三人的原因等事由。
1、若快递员未经消费者允许而擅自将快递放置单位或小区门卫处,应视为未尽到送达义务,该商品未交付给消费者,因此消费者不承担该快递丢失责任,消费者可以向卖家主张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卖家也可向快递公司请求赔偿。
2、若快递员经过消费者的授意而将快递放在单位或小区门卫处,而消费者因自身的过错迟迟未去领取该快递件导致其丢失,则相对商品卖家而言,应由消费者自身承担该丢失责任。因买受人的过错使交付拖延而导致商品丢失,虽然未完成交付,但该商品的风险负担已经转移至买受人。我国《民法典》第六百零五条规定:“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3、若快递员经过消费者的授意而将快递放在单位或小区门卫处,应视为商家已经将商品交付至买家,故因不可归责于买卖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而使标的物毁损、灭失的,由买受人承担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