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伪劣商品充斥市场会严重损害我国名优产品的信誉,侵犯企业的合法权益,危及企业的生存与发展,还会坑农害农,严重影响农业生产,给广大消费者蒙受了人身的、经济的、精神的多重伤害,同时也会败坏出口商品的信誉,进一步加剧了社会财富向不公平分配方向发展,加剧了社会上不劳而获的投机心理的发展,不以勤劳致富。
《刑法》
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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