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责任,是指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害,该产品的生产制造者、销售者所应承担的一种特殊民事侵权责任。
2、产品质量纠纷
产品质量责任则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因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有关法规、质量标准以及合同约定的对产品适用、安全和其他特性的要求,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1、法律责任的形式不同
《产品质量法》规定了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等产品质量责任形式;《合同法》规定了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产品质量责任形式。产品责任的形式主要为赔偿损失。
2、赔偿范围不同
产品质量责任的赔偿范围限于因产品质量问题而造成产品本身的损失以及消费者因此而产生的运输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产品责任的赔偿范围为因产品存在缺陷而造成的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失,不包括缺陷产品自身的损失。缺陷产品自身的损失应由消费者另行向责任人主张产品质量责任。另外,精神损害赔偿不属于产品质量责任的赔偿范围,而产品责任的赔偿范围则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3、归责原则不同
产品质量责任为违约责任,适用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即只要销售者或者生产者提供的产品不符合法定或约定的质量要求,不论有无过错,均应承担法律责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不可抗力为违约责任的法定免责事由。
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因人而异,生产者承担严格责任而销售者承担推定过错责任(过错责任的一种)。生产者承担严格责任表现为: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无论是否有过错,均应承担赔偿责任。但严格责任并非绝对责任,《产品质量法》规定,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销售者承担推定过错责任表现为: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推定销售者对此有过错,并应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如果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可向生产者追偿。
4、诉讼时效期间不同
《民法通则》规定,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依据该规定,因质量不合格而产生的产品质量责任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产品质量法》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依据该规定,产品责任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
1、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是指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财产遭受损害,产品的生产者(即为流通目的而加工、制作产品的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所引发的纠纷。
2、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是指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财产遭受损害,产品的销售者(实施使产品流通的行为的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所引发的纠纷。
3、产品运输者责任纠纷,是指因产品的运输者的过错导致产品存在缺陷而致他人人身、财产遭受损害时,其依法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所引发的纠纷。
4、产品仓储者责任纠纷,是指因产品的仓储者的过错导致产品存在缺陷而至他人人身、财产遭受损害时,其依法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所引发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