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消费者在七天内可要求退货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消费者在远程购物时,无论采取哪种方式,都无法直接接触到货物本身,所以为了保持交易公平,新法给予消费者7天的退货时间,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要排除法条中包含的四种情形。
2、网购平台的先行赔付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
如果你在网购平台上购买了假货,而当你想要退货时候,发现联系不到卖家时,消费者可以联系网购平台,网购平台应当先对消费者进行赔付,然后再找卖家索赔。
当然,网购平台承担责任有前提,即网购平台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才承担“先行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