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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不小心在超市摔倒谁赔偿相关费用?

在日常生活中,对于家庭主妇来说,逛超市是不可或缺一项工作。现在的超市地面一般都是地砖铺地,相对比较光滑。如果我们穿的鞋子不防滑,很容易摔倒。那么我们自己不小心在超市摔倒谁赔偿相关费用呢?下面律图小编带大家了解下这方面的知识,毕竟是和我们生活息息相关的呢。

一、自己逛超市不小心摔倒,谁来赔偿?

经营场所对消费者应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文中消费者是因为自身的原因导致在超市受伤,如果超市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那么超市不需要进行赔偿的。

二、什么情况下超市要承担赔偿责任?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第2款规定:“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第一千二百零八条第2款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由此可见,消费者在旅馆、饭店、商店、银行、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因为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这些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由其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由此可知,受害人在侵权行为中遭受人身伤害,可以依法要求医疗费、护理费以及误工费等合理费用。此外,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及第一千二百零八条的规定,商场、旅店、超市等服务单位的经营者应当对顾客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如果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商场、旅店、超市等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就构成侵权。可见,消费者在商场摔伤住院,商场的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消费者不但可以要求商场经营者其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也可以要求商场赔偿自己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由此可见,如果超市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而我们在超市摔倒仅仅是因为自己的不小心,那么责任在于我们自己。我们具备完全行为能力,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超市虽然要承担安全保障义务,但条件是在合法合理范围内。所以,我们在超市摔倒谁赔是要看具体情况的。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三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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