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学校开除学生的条件有哪些?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 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 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二、学生违纪应怎么处理?
(1)教而后诛。把规则提前告诉学生,不能在学生违反纪律后无限上纲的套用过高的或其他规则进行处罚。诛而不教,不仅是教育者的过错,也同样达不到教育的目的。教而后诛,把学生推向了自我克制,自我教育,自我接受惩罚的那一面。往往比较容易收到好的教育效果。就教育的真谛而言,诛只能是手段,其真正的目的是为了教。
(2)增加成本。一个微小习惯的养成都是有一个过程的。如果在学生第一次出现某种违纪行为就及时给予严格的教育,当再次出现类似行为就给予更加严厉的惩罚,以此不断增加其违纪的成本。这已是处理学生违纪,达到教育目的不得已而采用的手段了。当然凡是都有度,成本的增加应以学生能够承受限。
(3)抓小放大。小事情,大问题。小和大是矛盾的双方,存在辩证法。一次小小的违纪,的确不算什么。但是一次次小小的违纪,如果不去纠正,则必然会积聚成大错误。对于学生,到真的出了大问题,教师的批评就显得不那么重要了。吃了大亏,学生自然会回头。所以,应该把教育的关口前移,抓住学生一次次小的违纪行为进行严格的教育;而学生真的犯了大错误,则只能是给予同情、宽容、原谅和疏导了。
(4)法亦责众。这里的“法”,指的是学校或者班级的各项规章制度。学生群体性违纪的处理是教育活动中经常碰到的。这类违纪的处理重在公平、公开、公正,处罚更要有理有据,讲究原则性和灵活性。正是由于人多,这类违纪的处理往往就会避重就轻,或者择其一二“要犯”重罚之。其实这是很不可取的。在法治社会里,任何人在法律面前都应平等。在学校管理中,“法,应当是要责众的”。只有这样,法,才能发挥出最大化的效用。
(5)晓之以理。青春勃发的中学生是一个矛盾的集合体。他们渴求自由,往往就为所欲为;他们热情奔放,往往就头脑发热;他们追求新奇刺激,往往就叛逆偏激……作为教育者(这里包括班主任、任课教师、学校教工、家长等等),对学生的教育必须是要晓之以理的。把道理讲通、讲透,有时还需要苦口婆心、不厌其烦,是教育具有时效的前提。师生之间有很多矛盾就是学生违纪后,教育者没有将道理讲通而引发的。
(6)家校联合。家庭和学校是学生最重要的生活场所,也是最可靠、最温馨的港湾。时下有一种说法:最不了解学生的人是家长,其次是他的老师。这个说法虽不是完全准确,但的确反映了一个很严重的事实:家庭和学校教育两个环节是脱节的。一部分学生之所成为问题学生,就是在一次又一次的欺骗父母,欺骗老师的过程中形成的。如果家庭和学校能联合在一起,经常性的进行联系,交流学生在家庭和学校的实际表现,那么就可以最大限度的减少监管的真空。也只有这样才能取得最大化的教育实效。
(7)把握时机。教育学生最难把握的,或许就是教育的时机了。过早或则过迟都有可能导致教育效果事倍功半,甚至是负向影响,不可收拾。要准确的把握教育时机,一方面要求教育者有敏锐的洞察力,能抓得住教育机会;另一方面要求教育者有丰富的教育经验,能收得到教育效果。
(8)后续关怀。批评和教育学生,都不可避免的要指出学生的不足或者缺点。处于成长中的学生最爱听的是好话、是表扬,最不愿意接受的是师长的批评和教育。而在现实的教育过程中不批评、不惩戒,一味讲好话,显然是不现实的,也是不可取的。批评总是不愿意接受,但又是必须的,这就是矛盾的双方。要把两者统一起来,就离不开后续关怀。就是在严厉的批评过后,或者当天、或者一段时间,等学生冷静下来之后,再对他们进行温和的教育。这样做,既可以巩固前一次教育效果,也可以发现新问题,进行补充教育。
学校开除学生的条件包括了学生违反法律规定、有严重违纪行为等等,以上这些条件是针对高校学生的,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生不在此列。中小学生由于身体与心理发育还相对不成熟,因此在学校发生一些违纪行为,学校应负责管理与教育,除了学校之外,家庭对于孩子的发育有着更为重要的作用,只有学校与家庭都尽到了教育的义务,才可以保障学生的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