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伤害事故赔偿办法的依据有哪些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此,在确定赔偿责任时,要根据责任人主观上的过错对事故的发生有无因果关系,来确定应不应当承担责任,要根据主观上的过错对事故的发生所起作用的大小,来确定应当承担责任的大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则进一步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根据该条司法解释,教育机构依法负有对未成年人的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如果因过错没有尽到相应的义务,致发生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民事责任。即教育机构对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在性质上是违反法定义务的过错责任。
校园伤害在近几年的校园安全事故中经常发生,因此只要自己的权益在校园里受到侵害,就应该积极的寻求帮助,尽量减少自己二次伤害的机会,有关的涉案人员应该受到法律的严惩,所以只要此类事情发生,就应该第一时间向警方报案,维护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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