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在幼儿园被同学打伤怎么办?
1、孩子是一个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父母作为孩子的监护人,可以代表孩子处理和诉讼。在这种情况下,另一个孩子有侵权行为,可以依据《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对人身伤害赔偿的司法解释作出请求权的规定。
2、儿童的父母应以侵犯健康权为由向法院起诉其他父母和幼儿园,并要求其他父母赔偿医疗、营养、护理、交通等费用。幼儿园作为一种教育机构,具有安全保障的义务,在监护不到位的前提下,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父母应注意收集相关证据,因为民事诉讼中的举证原则是谁提出证据。
3、在这种情况下,首先与另一方父母和学校沟通。如果另一方拒绝支付赔偿金,则可以将该方提交法院。如果孩子在幼儿园遭到殴打,父母和朋友必须妥善处理。
4、殴打学生不满十八周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履行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具有财产能力的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民事行为能力有限的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用其财产支付赔偿金,缺少部分由监护人补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5、此外,《民法典》规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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