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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动物致人损害的案例在司法实践中并不少见。这个时候,多数都会给受害人造成一定的损害。那么此时动物致人损害的,应当承担哪些民事责任呢?具体又该如何来赔偿受害人?本文将对这两个问题一一进行解答。
关于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赔偿责任的承担的问题,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从立法上看,在动物致人伤害时,一种是动物的饲养人承担民事责任,另一种是动物的管理人承担民事责任。
1、财产损失全部赔偿的原则;
2、对人身损害,赔偿由此引起的财产损失的原则;
3、对精神损害,贯彻非财产责任为主、赔偿为辐的原则;
4、考虑当事人的经济状况的原则。
(二)人身损害的几种情况:
动物致人损害以造成人身伤害为主,在此着重对人身伤害加以论述。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精神和司法实践,人身损害分三种情况。
1、一般伤害。
就是指经过治疗可以恢复健康不致造成残废者,对于一般伤害,应从实际情况出发赔偿必要的,其中包括医药费、住院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护理费、治疗期间的交通费和误工工资等。其数额的确定,医疗费以治疗医院诊断证明和有关医药单据为凭,误工工资则依医院病休证明确定的日期并按受害人的日平均工资或实际收标准计算。
2、人身残废。
残废是指使受害人身体遭受重伤,致使肢体或内部器官部分或全部丧失功能而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者。残废依其伤残程度可分半残和全残废。确定是否残废及其程度应实事求是。如果一时难以确定,可先按一般伤害处理,待伤情稳定证实确已残废的,即作残废处理。对于残废者,除赔偿必要的医疗费外,还应根据其劳动能力丧失的程度和收减少的情况,赔偿因不能工作而减少的收入和残废者的生活补助费。
3、死亡。
对于因违法行为致人死亡的,除应赔偿死者在死亡前因医疗或抢救其生命所花的医疗费用之外,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等费用。
这里所说“死者生前抚养的人”是指在死者生前以其为生活依靠的一切没有生活来源和劳动能力的人。所谓“必要的生活费”,是指能够满足生活必需的费用。其数额的确定以不超过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为准。
1、动物致人损害案件中,很少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因为采用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赔偿额通常是受到限制的,而且原告不得主张“惩罚性赔偿”。
2、有些受害人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往往忽视可得利益的丧失以及致残的赔偿。
3、对赔偿数额的确定,应考虑到经济发展、物价不断上升等因素,克服目前赔偿额偏低的状况。
4、对丧失劳动能力的赔偿,应参照受害人近期的收入以及与其同等能力或受同等教育者的收入;
5、对于受抚养者生活费的确定,应达到当地居民的平均水平或民政部门的救济标准;
6、对于一些需要经过一段时间才能发现的潜伏性疾病(如狂犬病),受害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损害后的诉讼时效期间内仍然可以提出法律救济的请求。
动物致人损害也是一种侵权形式,很多人将责任推给动物,其实对于承担责任的主体,我国法律是有一定规定的。此时,要看具体情况。在不同的情况下,那么对动物致人损害的处理不同,若你在这方面遇到了什么问题的话,可以先咨询一下专业的临汾律师,然后再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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