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园动物侵权归责按照过错原则来判断。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以法条的形式对动物园动物损害责任的概念下了定义,《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八条规定: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证明动物园已经遵照管理的规定,尽到了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将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这些观点都说明,我国对于动物园动物损害采取的是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动物园动物损害责任指:动物园管理的或饲养的动物,对他人人身或财产权溢损害的,依据法律规定承担的侵权责任。
动物园动物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是发生法律效果的前提条件。针对动物园动物损害责任构成要件,学者们也各持己见。杨立新教授在其著作中,概括了构成要件的内容“其一,动物园动物的危险性是现实危险;其二,产生了损害结果;其三,危险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其四,没有免责的事由出现。”有学者提出“第一,致害主体是动物园的动物,即归属于动物园。可分为动物园区内部的动物和动物园区外部的动物,不论发生在哪,只要动物是归属于动物园即可。第二,有损害结果发生。第三,损害结果是动物园动物所造成的。王利明教授主张”第一,动物园的动物致人损害。第二,必须是受害人遭受了损害。第三,动物园未尽到管理职责。职责标准考虑法律法规等的特别规定,以善良管理人的标准来认定。
动物园承担责任应满足三个要件:第一,致害动物的特殊性---动物园的动物;第二,产生了损害结果;第三,动物园未尽到管理职责。
三、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八条 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 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 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
游客在动物园中由于管理人员的失误导致动物攻击了游客导致游客的健康或者财产受到了侵害,动物园要负一定的责任;但如果是由于顾客的原因导致的,则由顾客自行承担损失,这就是所主张的谁过错谁担责的原则。望大家在享受动物园带给我们的欢乐时,也要注意安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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