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被狗咬伤如何赔偿的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第127条有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侵权法》第七十八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从本条规定来看,我国动物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本条表明,如果受害人故意,则免除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责任。如果是重大过失则减轻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责任,如对驯养动物投喂行为造成损害,则受害人就属于重大过失,如是家养动物则属于一般过失。
第七十九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解读本条应当注意的是,1、“违反管理规定”不意味着就要承担民事责任,而“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才是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2、依照最高法院书籍的意见本条主要是针对动物进入公共场所而言。3、如果已经尽到“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还是造成他人损害,到底是否承担责任。依照动物伤人的无过错原则,似乎还要承担责任。但是依照民法解释学反对解释规则,应当不负责任。杨立新教授赞同后一种意见,本人持反对意见,因为如果动物伤人,就可以推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4、本条是否适用过失相抵,很多人有疑虑,本人认为,应当可以套用上一条的规定。
第八十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条关键在于能否适用过失相抵,最高法院书籍明确表态,本条是对管理规定的严重违反,其过错等同于故意,不适用过失相抵,甚至受害人故意也要赔偿。
第八十一条 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本条归责原则采取的是过错推定原则。
第八十二条 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一旦回归野生状态,则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不应当承担责任。
第八十三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由于动物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属于无过错责任原则,所以本条就不适用《侵权责任法》第28条的第三人侵权的一般规定。而是采取不真正连带规则。注意,第三人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
第八十四条 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害他人生活。
二、被狗咬伤赔偿的范围
依据第119条关于“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的生活补助费等费用。”被狗咬死应该有狗的主人赔偿,赔偿范围包括所有的损失,包括打狂犬病疫苗和球蛋白的钱,其他医疗费用,被撕咬坏的裤子的钱,如果还有其他后续治疗费用的,后续医疗费用也要他们赔偿,就医的交通费、餐饮费,营养费。等等,这些东西都以发票为准,注意保留发票。应以实际发生的损失索赔,比如: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因精神蒙受痛苦,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具体数额可以自行斟酌确定。
损害赔偿,具体数额可以自行斟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