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说高空坠物现在成了臭名昭著的一种社会顽疾了,屡次发生的高空坠物把车窗玻璃给砸坏的这种现象更是让很多车主苦不堪言,至于说砸坏车窗玻璃的高空掉落物简直是五花八门的什么都有,甚至还有让人不寒而栗的菜刀。司机在无奈之下,很多人都非常的关注高空坠物砸中车窗玻璃是否可以报车损?
一、高空坠物砸中车窗玻璃是否可以报车损?
高空坠物导致汽车风挡玻璃损坏是属于玻璃单独破碎险的赔偿范围之内的,可以赔。但前提条件是只是玻璃破碎,而汽车没有其他损坏,有个有的话,那属于车损险的范围。
玻璃单独破碎险,即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本车玻璃单独破碎的损失的一种商业保险。玻璃险的保障范围只包括被保车辆挡风玻璃和车窗玻璃出现破损的情况,不包括车灯、车镜玻璃破碎。
玻璃单独破碎险是车辆损失险的附加险,已投保车辆损失险的车辆方可投保本附加险。因此车主首先需要投保车损险。这里特别要强调一点的是:所谓玻璃单独破碎险,即车辆在停放或使用过程中,其他部分没有损坏,仅挡风玻璃和车窗玻璃单独破碎,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二、关于高空坠物的追责问题
1、《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该规定对担责者进行了限定,令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补偿责任,既不会造成有损害结果而受害人得不到救济的情况,也不会导致因义务人过多导致个人补偿数额过小而起不到警醒作用,能在一定程度上督促建筑物使用人尽善良注意义务,预防该类事件的发生,而且也不会将补偿义务人的范围无限扩大化,所以这一立法规定较为合理,体现了公平原则。
2、在确定了承担补偿责任的责任主体后,各“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之间应承担按份责任而非连带责任。理由:按份责任可以减轻压力,使得受害人更容易得到补偿。同时,通过“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主动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可以缩小加害人范围,经济上的驱动更能刺激他们作证的义务。另外,按份责任的承担也可以起到预防类似案件发生的作用。而连带责任,
一是过分加大了使用人的责任,达不到息诉的目的且不利于社会安定;
二是有违公平原则,若要“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则会让真正的加害人逍遥法外,使得正义无法实现;
三是连带责任将导致内部之间求偿权的无法实现。
3、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在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时,除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因此,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可以通过以下几点来确定是否免除当事人的责任。
第一,“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确定了具体的侵权责任人。相较于被害人来说,可能加害人与实际加害人同住一栋建筑物内,对于建筑物的情况较为了解,具有地理优势和人脉优势,可以通过多种途径找出实际加害人来免除自己的责任。
第二,“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举证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可能加害人可以提出证据证明自己于侵权行为发生时根本不可能在建筑物内或伤人物品不可能归属自己从而在时间上或客观方面免责。
第三,不可抗力。《侵权责任法》第29条规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因此,在发生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时,由于不可抗拒的力量造成物品坠落,即便查明了坠落物的所有人也不用担责。
所以,小区里高空坠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由坠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如果所有人或管理人不明确,由建筑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如果有车损险的话,高空坠物砸中车窗玻璃走车损险这当然是可以的,或者有些人现在直接就是购买的有单独的玻璃破碎险这也是比较合适的。当然最好是我们能够找到砸坏车窗玻璃的该物品的直接管理者,如果难以确认的话,单纯的针对车窗玻璃去起诉所有的住户,这也有些太得不偿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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