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0日,在景德镇某个小区就发生了高空抛物的事件,抛的东西也是让人看了后捏了一把汗,煤气罐、煤气灶、洗衣机等等大件物品,只要搬的动都有可能被丢了下来。而且整个过程持续了有近半个小时,停在楼下多辆汽车和电动车被砸,所幸没有造成人员受伤。据了解扔东西的是一位女子,大概有40多岁,属于特殊人群,但是具体是否患有精神性疾病,是否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还有待相关方面做进一步调查。
7月11日,重庆一男子路过一小区附近时被高空坠落的一把展开的折叠刀插进头部,目前该男子还在治疗之中。该案件的抛物者也还在调查之中。
其实在我们身边发生的类似案件还有很多,那么高空抛物的责任是如何划分的呢?顶律网法律咨询小编整理了相关的资料。
《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是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共同侵权情况下,即加害人为二人或二人以上的情况,加害人除应承担一般高空抛(坠)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外,还应承担共同侵权所负的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