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赔偿问题高空坠物的规定是什么?
赔偿问题高空坠物的规定是: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从建筑物中抛弃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有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高空坠物的问题近些年很严重,责任的归属也是个问题。
二、 相关法律依据
(一)高楼抛掷物、坠物致人损害责任的特点:
1.因高楼中抛掷和坠落的物致人损害: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造成他人损害;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
2.物品是从高楼中抛掷或坠落而导致他人损害。
3.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
4.归责原则上的特殊性:主要采取公平责任原则,例外情况下采取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二)高楼抛掷物、坠物致人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补偿责任(一般不适用精神损害赔偿)。
(三)高楼抛掷物、坠物致人损害的责任主体: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推定加害人)。
1.责任主体是建筑物的使用人:是指在侵权行为发生时建筑物的实际使用人(建筑物所有人、承租人、借用人、其他使用建筑物的人);
2.责任主体是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
3.责任主体是无法举证排除自己是侵权人的建筑物使用人。
(四)高楼抛掷物、坠物致人损害责任的免责事由:
1.能够证明自己不是加害人免责;
2.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其他人免责。
抛掷物致人损害案件中,有可能成为加害人的当事人需要证明以下事项就可以免责:
①发生损害时,自己并不在建筑物中;
②证明自己根本没有占有造成损害发生之物;
③证明自己所处的位置客观上不具有造成抛掷物致人损害的可能性。
高空坠物的问题在近些年变得愈加严重。高空坠物会造成很多的后果产生,一般来说坠物属于哪一方,哪一方就需要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如果是由于建筑物导致的坠物致使人员受伤的,开发商和施工方都需要对赔偿负责,并且会被责令整改不符合要求的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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