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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坠物案件如何免责?

因此,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可以通过以下几点来确定是否免除当事人的责任

第一,“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确定了具体的侵权责任人。相较于被害人来说,可能加害人与实际加害人同住一栋建筑物内,对于建筑物的情况较为了解,具有地理优势和人脉优势,可以通过多种途径找出实际加害人来免除自己的责任

第二,“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举证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可能加害人可以提出证据证明自己于侵权行为发生时根本不可能在建筑物内或伤人物品不可能归属自己从而在时间上或客观方面免责。

第三,不可抗力。《民法典》规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因此,在发生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时,由于不可抗拒的力量造成物品坠落,即便查明了坠落物的所有人也不用担责。

该规定对担责者进行了限定,令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补偿责任,既不会造成有损害结果而受害人得不到救济的情况,也不会导致因义务人过多导致个人补偿数额过小而起不到警醒作用,能在一定程度上督促建筑物使用人尽善良注意义务,预防该类事件的发生,而且也不会将补偿义务人的范围无限扩大化,所以这一立法规定较为合理,体现了公平原则。

在确定了承担补偿责任责任主体后,各“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之间应承担按份责任而非连带责任

理由:按份责任可以减轻压力,使得受害人更容易得到补偿。同时,通过“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主动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可以缩小加害人范围,经济上的驱动更能刺.激他们作证的义务。另外,按份责任的承担也可以起到预防类似案件发生的作用。

而连带责任,是过分加大了使用人责任,达不到息诉的目的且不利于社会安定;是有违公平原则,若要“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则会让真正的加害人逍遥.法外,使得正义无法实现;是连带责任将导致内部之间求偿权的无法实现。

根据《民法典》规定,在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时,除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由此可以看出,高空坠物的侵权案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综合上面所说的,高空坠物首先要确认的就是责任人,如果当事人想要免责的话,那么就要确定有其它的责任人,而且还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这样才能确定自己不会承担责任的赔偿,所以,对于自己的权益就一定要懂得如保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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