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实施的高空抛物行为致人死亡的,应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致人重伤的,应认定为过失致人重伤罪。如果过失实施的高空抛物行为没有致人死亡和重伤,就不以犯罪论处。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从高空坠落物品,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定罪处罚。强令工人违章高空抛物,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以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论处。故意实施的高空抛物行为,没有致人伤亡的危险,导致财物毁坏,达到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标准的,应当认定为故意毁坏财物罪。
故意实施的高空抛物行为,导致他人身体伤害的,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故意实施的高空抛物行为,具有导致他人身体伤害的危险,但没有导致人员伤害的,由于我国的司法实践并不处罚故意伤害的未遂,因而难以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因此,对于多次实施高空抛物行为,所抛之物属于凶器等行为,可以认定为寻衅滋事罪。故意实施的高空抛物行为,没有导致他人身体伤害的危险,不符合上述各罪的成立条件的,不能认定为犯罪。
二、高楼抛掷物、坠物致人损害责任的特点:
1.因高楼中抛掷和坠落的物致人损害: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造成他人损害;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
2.物品是从高楼中抛掷或坠落而导致他人损害。
3.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
4.归责原则上的特殊性:主要采取公平责任原则,例外情况下采取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高楼抛掷物、坠物致人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补偿责任(一般不适用精神损害赔偿)。
三、高楼抛掷物、坠物致人损害的责任主体: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推定加害人)。
1.责任主体是建筑物的使用人:是指在侵权行为发生时建筑物的实际使用人(建筑物所有人、承租人、借用人、其他使用建筑物的人);
2.责任主体是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
3.责任主体是无法举证排除自己是侵权人的建筑物使用人。
四、高楼抛掷物、坠物致人损害责任的免责事由:
1.能够证明自己不是加害人免责;
2.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其他人免责。
抛掷物致人损害案件中,有可能成为加害人的当事人需要证明以下事项就可以免责:
①发生损害时,自己并不在建筑物中;
②证明自己根本没有占有造成损害发生之物;
③证明自己所处的位置客观上不具有造成抛掷物致人损害的可能性。
综上所述,是否会被认定为寻衅滋事罪,要看当事人的具体犯罪行为。如果当事人高空抛物是故意的并且导致了人的死亡可能会被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如果高空抛物导致他人受伤,可被认定为故意伤人罪。如果多次高空抛物,并且抛物为凶器,有可能会被认定为寻衅滋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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