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和高空坠物的区别是:主观性有所不同;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法律上的处罚力度和量刑有所不同。高空坠物属于个人违法行为,从法律意义上,由抛物者或抛物楼层群体负责民事赔偿。不属于物业管理的范围,物业公司不需要证明自己是否有过失。但物业合同中如果对坠落物有约定的,按照物业服务合同追究违约责任;如果没有物业服务合同或者约定不明的,该坠落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民事责任。坠落物可以通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处理。
(一)主观性不同:
1、准确认定高空抛物犯罪。对于高空抛物行为,应当根据行为人的动机、抛物场所、抛掷物的情况以及造成的后果等因素,全面考量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准确判断行为性质,正确适用罪名,准确裁量刑罚。
2、准确认定高空坠物犯罪。过失导致物品从高空坠落,致人死亡、重伤。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从高空坠落物品,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法律责任不同:
建筑物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适用《民法典》第八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判决其承担侵权责任;有其他责任人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向其他责任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尽量查明直接侵权人,并依法判决其承担侵权责任。
(三)惩处力度不同:
依法从重惩治高空抛物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一般不得适用缓刑:多次实施的;经劝阻仍继续实施的;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又实施的;在人员密集场所实施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高空坠物与高空抛物都属于非常危险的一种行为,都有可能对他人的生命财产造成一定的威胁。但二者虽然只有一字之差,在本质上就是完全不同的。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对于人为的高空抛物的处罚要比高空坠物的处罚更为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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