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增加了的禁止性规定,明确宣示“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即每个人都负有法定义务,不得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同时,《民法典》明确高空抛物、坠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真正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2、增加调查程序,公安等机关有责任查清责任人
实践中,高空抛物、坠物案件,没有专门机关进行调查,具体侵权人很难查清。《民法典》对此增加了调查程序,“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这里明确了公安机关负有调查责任。公安机关作为治安行政和刑事司法的专门机关,具有专业性、权威性,能够采取必要措施,对高空抛物、坠物案件进行调查,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和责任人。
3、新增追偿规则
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进行补偿,之后的追偿问题,对此,《民法典》新增了追偿规则,即“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这明确了在确定真正侵权人情形下,承担了补偿义务的建筑物使用人的维权途径,有权向真正侵权人进行追偿。
4、明确物管机构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民法典》明确了物管机构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即“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这一新增规则明确了物管机构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在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情况下,物管机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该规则也利于调查机关等主体调查、收集证据,进而查清责任人,防止物管机构推卸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不明抛掷物、坠落物致害责任】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在我国的高空坠物发生之后最先要找的就是侵权人,只有确定侵权人才能保障到受害方的合法权益,一般在追责时就会由侵权人全部来承担,但如果难以确定侵权人的,如果是工地上的建筑物就会由使用人或者是管理人承担,如果是小区就会由整栋的业主来进行承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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