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坠物责任的负责人是:侵权行为发生时建筑物的实际使用人,包括建筑物所有人、承租人、借用人、其他使用建筑物的人;高空抛物行为的实施人;无法举证排除自己是侵权人的建筑物使用人。高空抛物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包括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和从建筑物上坠落物品两种行为,一般情况下很难确定具体是由谁造成的,或者确认是谁抛弃的物品。
二、高空坠物伤人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在高空坠物致人损害案件中,“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并不是对当事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的推定,而是对于高空坠物的侵权行为本身和损害事实之间因果关系的推定,不能把因果关系与当事人的主观方面混同起来。高空坠物致人损害案件的归责原则应当是无过错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加害人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没有过错也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在高空坠物案件中采用无过错原则有利于保护受害者的权益,促进案件的顺利开展。虽然会牵涉到无辜的业主参与到诉讼中去,但是通过其他业主的行为能够更好更快地推动案件的进展,有助于及时发现加害人。
其他业主也并不是直接对受害人进行赔偿,而是在不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时候才承担补偿责任。他们可以通过积极地寻找线索发现加害人,或者用证据证明自己当时不在现场或坠落物与自身无关而免予承担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以“乃是在于对不幸损害之合理分配”为基本思想的,这正是《民法典》第87条所体现的精神内涵,同时也为第87条规定提供了责任分配的依据。
因此,可以看出,如果高空坠物伤人,应该是适用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
在当代的社会目前如果能存在高空坠物这样的一种行为的话,能够证明谁是具体的侵权人的情况之下,就需要由具体侵权人承担赔偿的责任,同时还需要告知的就是,往往很多情况之下没有办法确定具体侵权人,那么就需要按照公平原则来进行处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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