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空坠物致人损害的损害行为怎么认定?
高空坠物致人损害的损害行为将会根据具体的侵权行为来进行认定的。对于高空坠物的法律责任问题,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明确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若正在施工的单位出现高空坠物事件,应由施工单位和建筑单位负责。若建筑物已经施工完成,为所有人所拥有,高空坠物事件发生后但找不到明确的侵权人的,则采取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所有人、承租人和管理人(即物业公司),承担法定责任。
高空坠物的侵权案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二、高空坠物案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合理性是什么?
将举证责任倒置给了被告人,对抛掷物、坠落物损害责任第一次明确规定了具体规则。该条规定所确立的高空抛物规则主要基于对受害人的救济,就是在受害人找不到加害人的情况下,为了避免得不到赔偿,出于公平的考虑,让有可能造成损害的人承担一个补偿责任,使受害人得到救济。这个条文其实更大的作用在于阻吓高空抛物的违法行为,促使大家遵守公共生活规则,避免造成损害。目的是加强对受害人 权益的保护。
1、这类案件符合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情形
2、适用举证责任倒置更符合公平原则
3、适用举证责任倒置为法院裁判提供了依据,统一了裁判结果
高空抛物和高空坠物都是一种侵权行为,按照我们国家法律当中的规定,如果发生了高空坠物,除非有证据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否则的话都是需要承担相关的侵权责任的,这也就是属于我们国家民事法律当中所规定的一种公平方面的责任原则,必须要予以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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