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航空运输相比其他的航空运输要比较复杂一些,相应的涉外航空运输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也更为复杂繁琐,而且选择了不同的国家进行判决会有不同的结果,那么涉外航空运输损害赔偿责任是怎样的呢?下面就由律图网就来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
一、涉外航空运输损害赔偿责任有关的法规
国际航空运输的损害赔偿应适用《华沙公约》和《海牙议定书》,华沙公约意义上的所谓“国际航空运输”,包括以下三种类型的航空运输:
1、根据当事人各方所订立的航空运输合同、运输的始发地点和目的地点分别是在两个不同的缔约国的领域内;
2、运输的始发地点和目的地点虽都是位于同一个缔约国的领土内,但在另一缔约国领土内有一个约定的经停地点;
3、运输的始发地点和目的地点虽都是位于同一个缔约国的领土内,但在某个非缔约国领土内有一个约定的经停地点。除了这三种类型的航空运输是《华沙公约》意义上的国际运输之外,其他任何类型的运输都不是该公约意义上的国际运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
(一)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
(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
(三)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
(四)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
(五)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的其他情形。”
《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际运输规则》第二十九条规定:承运人可以安全原因,或者根据其规定认为属下列情况之一的,有权拒绝运输旅客及其行李,由此给旅客造成的损失,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一)为遵守始发地、经停地、目的地或者飞越国家的法律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旅客的行为、年龄、精神或者健康状况不适合旅行,或者可能给其他旅客造成不舒适,或者可能对旅客本人或者其他人员的生命或者财产造成危险或者危害;
(三)旅客未遵守承运人的有关规定;
(四)旅客拒绝接受安全检查;
(五)旅客未按规定支付适用的票价及有关费用;
(六)旅客未出示有效客票;
(八)旅客未出示有效的旅行证件;
(九)旅客可能在过境国寻求入境、旅客可能在飞行中销毁其证件或者旅客不按承运人要求将旅行证件交由机组保存。
二、涉外航空运输损害赔偿责任
目前,航空法中对承运人对旅客的赔偿标准作出了规定,对其他赔偿主体具体赔偿标准,国际上并没有统一规定,各国法律规定也各异。以航空法中承运人对旅客的赔偿规定来看,1929年《华沙公约》规定的赔偿数额为1250000普安卡法郎,每件行李为5000普安卡法郎,1971年《危地马拉议定书》为1500000普安卡法郎,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为双梯度责任制,我国国内航空运输的赔偿标准为40万元人民币,国际航空运输为双梯度责任制。无论是国内航空运输,还是国际航空运输,承运人对旅客的损害赔偿标准有两个方面:一是规定了责任限额;二是规定了惩罚规则,即承运人在某些法定条件承担的是无限额责任。但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取消制裁规则。
三、如何确定为涉外航空运输损害赔偿
按照民法通则关于涉外民事关系的司法解释,涉外航空运输的损害赔偿,应该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航空运输损害赔偿,具体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主体的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
2、航空的始发地或目的地在外国;
3、事故的发生地在外国。涉外航空运输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问题较为复杂,它既有国际公约调整,又有国内法调整,既可识别为违约责任,又可识别为侵权责任,其法律适用是否恰当,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处理是否公正合理,同时也影响到一国的航空事业的发展。目前我国立法对这一问题的规定仍不完善,在理论上也缺乏深入的研究。
在进行涉外航空运输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的认识之前我们需要先确定该类案件是属于哪国航空公司等问题。如果发生涉外航空运输纠纷时,要先确认相应的国际公司与其所属地等重要信息,然后根据相关法规合理维权。大家如果对于涉外航空运输还不是很了解或者需要这方面的法律援助的话请直接联系律图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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