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运输已经是我们生活中最快速的运输方式之一,不仅在我们国家可以通过航空运输,想要运输到国外也可以通过航空运输,这就是我们说的涉外航空运输,那么要是发生了涉外航空运输损害事故的话,涉外航空运输损害赔偿违约金怎么约定呢?接下来,律图小编就来详细为大家介绍一下这个问题,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目前,航空法中对承运人对旅客的赔偿标准作出了规定,对其他赔偿主体具体赔偿标准,国际上并没有统一规定,各国法律规定也各异。以航空法中承运人对旅客的赔偿规定来看,1929年《华沙公约》规定的赔偿数额为1250000普安卡法郎,每件行李为5000普安卡法郎,1971年《危地马拉议定书》为1500000普安卡法郎,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为双梯度责任制,我国国内航空运输的赔偿标准为40万元人民币,国际航空运输为双梯度责任制。无论是国内航空运输,还是国际航空运输,承运人对旅客的损害赔偿标准有两个方面:一是规定了责任限额;二是规定了惩罚规则,即承运人在某些法定条件承担的是无限额责任。但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取消制裁规则。
按照民法通则关于涉外民事关系的司法解释,涉外航空运输的损害赔偿,应该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航空运输损害赔偿,具体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主体的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
2、航空的始发地或目的地在外国;
3、事故的发生地在外国。涉外航空运输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问题较为复杂,它既有国际公约调整,又有国内法调整,既可识别为违约责任,又可识别为侵权责任,其法律适用是否恰当,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处理是否公正合理,同时也影响到一国的航空事业的发展。目前我国立法对这一问题的规定仍不完善,在理论上也缺乏深入的研究。
国际航空运输的损害赔偿应适用《华沙公约》和《海牙议定书》,华沙公约意义上的所谓“国际航空运输”,包括以下三种类型的航空运输:
1、根据当事人各方所订立的航空运输合同、运输的始发地点和目的地点分别是在两个不同的缔约国的领域内;
2、运输的始发地点和目的地点虽都是位于同一个缔约国的领土内,但在另一缔约国领土内有一个约定的经停地点;
3、运输的始发地点和目的地点虽都是位于同一个缔约国的领土内,但在某个非缔约国领土内有一个约定的经停地点。除了这三种类型的航空运输是《华沙公约》意义上的国际运输之外,其他任何类型的运输都不是该公约意义上的国际运输。
航空运输虽然说是比较安全的,但是一旦发生一些损害事故的话这还是需要航空运输公司积极进行赔偿的,以免引起一些不必要的纠纷,在文中小编还为大家介绍了涉外航空运输损害赔偿违约金以及如何确定为涉外航空运输损害赔偿的有关内容,便于大家参考, 更多知识请联系律图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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