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意施惠请客吃饭后反悔可以要求对方赔偿,但是需要转化为法律关系,因为好意施惠关系是一种普通社会关系,是一种情谊行为,而非法律行为。其特性是,施惠人基于情谊或为增进感情而无偿施惠于受惠人(并无法律拘束力),受惠人对施惠人无履行请求权,受惠人受益非不当得利。好意施惠关系也不是合同关系,对双方无法律上的拘束力,当事人之间也不产生债的关系。
好意施惠关系,指当事人之间无意设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由当事人一方基于良好的道德风尚实施的使另一方受恩惠的关系,其旨在增进情谊的行为。
好意施惠是一种在生活中极为常见的做好事行为,如好意搭乘、见义勇为等。好意施惠关系指当事人之间无意设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由当事人一方基于良好的道德风尚的实施而使另一方受恩惠的法律关系。
好意施惠关系最早是判例学说上的概念,梅迪库斯在《民法总论》中称之为“情谊行为”。我国学者王泽鉴称之为“好意施惠关系”,黄立称之为“施惠关系”。
可以说,以上名称都从这类行为的目的或者说动机出发,体现了其与一般行为相比的特殊性,但尚未有人对这类行为给出明确的概念。
法律行为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因意思表示而发生一定私法效果的法律事实。如买卖、借款、承揽合同等,都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是指人基于内心欲发生一定私法上效果的意思,而表示在外的行为。
但在实务中,对该约定有无特别利益而定,如借贷、赠与、委任、寄托等。若当事人并无受其约定拘束之意,则为好意施惠关系。
但是在好意施惠的过程中发生了其他的关系,比如是借贷或者是责任以及借款等行为,那么此时就需要受惠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了。但是,需要清楚的是,如果在好意施惠的过程中出现意外或者是违反法律的行为,当事人也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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