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有食客称7月13日晚上在杜海涛餐厅就餐后出现腹泻,被诊断急性肠胃炎。食客与餐厅协商,餐厅原本承诺在7月16日赔偿食客医疗费,但之后餐厅“以敲诈勒索人很多”为由不予处理。食客不满餐厅做法,发微博公开此事,由于餐厅负责人之一是湖南卫视著名主持人杜海涛,因此被媒体广泛报道,引起网友讨论。餐厅终于在7月20日凌晨发表声明。称7人腹泻就医非碰瓷!声明出街之后,深夜未眠的网友纷纷留言,分成两派:一方表示当天食客只有七人出现腹泻,质疑七人有敲诈嫌疑;另一方认为,每位食客赔偿400元而已,这样也算敲诈?
网友们的争论其实可以转换成一个法律问题:合法维权与“碰瓷”的界限是什么?
首先对于合法维权人们比较好理解,即利用合法途径维护自己被损害的合法权益。而对于“碰瓷”的实质却不甚了解,“碰瓷”实质上是一种胁迫。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将胁迫定义为:以给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失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下面将以小案例的形式分析胁迫的认定和情形。
一、手段不法
例:甲是一位学生,偶然间得到一件珍贵的古董。乙闻悉后,遂对甲说:“给你一万元,把那件古董卖给我,不然我就把你扔进河里。”因为乙是当地出了名的大恶人,甲无奈,答应把古董卖给乙。
在这则小案例中,乙以要挟甲生命安全的手段,以此买甲的古董,这是典型的手段不法的胁迫。
二、目的不法
例、甲乙是朋友,突然有一天甲对乙说:“与我一起去开一家赌场吧,不然我就去告发你偷税的事。”
在这起小案例中,告发偷税本是人民应尽之义务,但其目的在于达成法律禁止或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因而具有不法性,这是典型的目的不法的胁迫。
三、手段目的关联之不法
例、甲因为做生意失败,欲向朋友乙借款,乙要求甲提供担保。甲知道医生丙曾误用药物致人死亡,以告发其事胁迫丙做保证人。
在这则小案例中,保证行为乃法律允许,揭发犯罪亦无不当,但以告发犯罪为手段,胁迫他人作保,其目的不在于回复所生的损害,与犯罪行为不具有内在关系,显失平衡,具有不法性。这是典型的手段目的关联之不法。
合法维权:甲无照驾车违规超速撞伤乙,乙对甲说:“如果不马上赔偿,就告发你犯罪。”因为其目的(赔偿)与手段(告发交通肇事罪)具有内在关联,无不法性,属于合法维权。
总结胁迫主要有三种情形:手段不法、目的不法、手段与目的关联之法。而合法维权的特征往往是:在同一件事件中,手段与目的关联合法。
回顾杜海涛餐厅声明事件,消费者利用发微博的手段维权是合法的,发微博的目的是请求医药费赔偿,那么目的也是合法的,且手段与目的之间存在关联,所以本次事件中的消费者应该属于一种合法维权而非“碰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