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行为层面上,主要是好意施惠是否为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概念和系统理论的提出法律行为是指行为人为创设其意欲的法律关系而从事的意思表示行为,即让个人能在合法的范围内,按自已的意志构建法律关系,实现个人的需求。而法律行为:
一是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件,表意人将自已的意思表示于外部而为他人所知,法律直接根据其效果意思赋予其法律效力,所以判定一个行为究竟是不是法律行为,首要标准看是否具备意思表示;
二是法律行为虽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但人基于内心的意思而发生的行为,未必都是法律行为。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必须是人基于内心欲发生一定私法上效果的意思,即意在追求一定民事法律效果,具有受法律约束的意思,并表示在外的行为;
三是好意施惠者虽有意思从事这一行为,但其实施行为的目的性只是增进情谊,而非追求法律后果。
所以,好意施惠关系是一种普通社会关系,是一种情谊行为,而非法律行为。其特性是,施惠人基于情谊或为增进感情而无偿施惠于受惠人(并无法律拘束力),受惠人对施惠人无履行请求权,受惠人受益非不当得利。好意施惠关系也不是合同关系,对双方无法律上的拘束力,当事人之间也不产生债的关系。
好意的施惠行为不需要承担责任,好意施惠行为是当事人之间无意设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由当事人一方基于良好的道德风尚实施的使另一方受恩惠的行为。该行为对好意施惠人不形成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好意施惠人非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无需对受惠人因好意施惠所引发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好意施惠的行为是一种普通的社会关系,不是法律的行为,好意施惠关系也不是合同关系,对双方无法律上的拘束力,当事人之间也不产生债的关系,好意的施惠行为不需要承担责任,好意施惠行为是当事人之间无意设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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