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国家越来越关注公民切身利益的保护,在平时的生活中,人们经常会因为一些原因受到其他人的诽谤,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诽谤情节严重是会构成犯罪的,我国古时在华表中也提到诽谤,那么诽谤与华表有什么关系呢?我们来了解下。
一、诽谤与华表
华表是中华民族的传统建筑物,有着悠久的历史。
相传华表既有道路标志的作用,又有过路行人留言的作用,在原始社会的尧舜时代就出现了。
那时,人们在交通要道设立一个木柱,作为识别道路和标志,后来的邮亭、传舍也用它作标识,它的名字叫作“桓木”或“表木”,后来统称为“桓木”,因为古代的“桓”与“华”音相近,所以慢慢读成了“华表”。
在这根木柱上,行人可以在上面刻写意见,因此它又叫“谤木”或“诽谤木”。“诽谤”一词在古代是议论是非的意思,就是现代的提意见,所以它又具有现代“意见箱”的作用。
二、诽谤罪以及其构成要件
诽谤罪(刑法第246条),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与侮辱罪相同,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犯罪侵犯的对象是自然人。
客观方面
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1)须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即诽谤他人的内容完全是虚构的。如果散布的不是凭空捏造的,而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使有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也不构成本罪。
(2)须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所谓散布,就是在社会公开的扩散。散布的方式基本上有两种:一种是言语散布;另一种是文字,即用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报刊、图书、书信等方法散布。所谓“足以贬损”,是指捏造并散布的虚假事实,完全可能贬损他人的人格、名誉,或者事实上已经给被害人的人格、名誉造成了实际损害。如果散布虚假的事实,但并不可能损害他人的人格、名誉,或无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则不构成诽谤罪。
(3)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从诽谤的内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谁,就可以构成诽谤罪。如果行为人散布的事实没有特定的对象,不可能贬损某人的人格、名誉,就不能以诽谤罪论处。
(4)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属于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虽有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则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造成他人人格、名誉严重损害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诽谤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导致被害人自杀的等等情况。
主体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单位不能构成犯罪主体。
主观方面
本罪主观上必须是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散布的是足以损害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名誉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行为人的目的在于败坏他人名誉。如果行为人将虚假事实误认为是真实事实加以扩散,或者把某种虚假事实进行扩散但无损害他人名誉的目的,则不构成诽谤罪。
华表是古时候中华民族的的建筑,当时人们会在上面刻上关于诽谤这样的字眼,而我国当前在刑法之中也有诽谤罪这一罪名,该罪主要侵犯的是公民的名誉权,而且是通过捏造虚假的事实,该罪成立的标准是情节严重,因此公民在平时需要规范个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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