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誉权纠纠案件怎么处理?
因名誉权纠纷提起的诉讼,多为侵权之诉,根据《民事诉讼法》 [1] 第29条的原则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的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人民法院受理这类案件时,受侵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住所地,可以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
二、法律适用
处理此类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法通则》 [3] 第101条、第120条的规定,《侵权责任法》 [4] 的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5] 第140条、第150条、第151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
名誉侵权主要有下列几种方式:侮辱,诽谤,泄露他人重要隐私等。
侮辱:是指用语言(包括书面和口头)或行动,公然损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如用大字报、小字报、漫画或极其下流,肮脏的语言等形式辱骂、嘲讽他人、使他人的心灵蒙受耻辱等。
诽谤:是指捏造并散布某些虚假的事实,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如毫无根据或捕风捉影地捏造他人作风不好,并四处张扬、损坏他人名誉,使他人精神受到很大痛苦。
侮辱、诽谤是常见的名誉侵权行为,民法通则101条明令禁止用侮辱、诽谤的方式损害他人名誉。对法人名誉的侵害,主要表现在散布有损法人名誉的虚假消息,如虚构某种事实,诬说某工厂的产品质量如何低劣,以图用不正当的竞争手段搞垮对方等等,这些都是侵害法人名誉权的侵权行为。
人民法院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侵权案件在现实中是非常常见的,如果侵权方对被侵权的生活造成非常严重的影响的话那么被侵权方可以提起相关的诉讼,要求侵权方进行一定的赔偿和道歉,并且对其所发布的不实信息进行一定的澄清。保证不再影响受害者的正常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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