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闻侵犯名誉权的抗辩原则是什么?
(一)内容真实
在一般情况下,只要行为人能证明自己的主要言词是真实的、符合客观实际情况的,就可以被免除侵害名誉权的责任,但是如果发生侵害名誉权与侵害隐私权的竞合,则不能以此作为抗辩事由。
(二)正当行使权利
正当行使权利的行为是指根据法律的授权或有关规定,在必要时因正当行使权利而有损他人的名誉的行为。其首先要有合法的授权或依据法律规定享有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其次正当行使权利的行为是必要的。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公民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提出的批评和建议,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提出的申诉、控告或检举行为等。即使该公民反映的情况不完全真实,或者仅是一种怀疑,也是正当行使权利。但如果出于诬告陷害目的,四处诽谤,擅自向外传播,则另当别论。
2、各级人民代表、政协委员在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即使其在会议上的陈述会损害某人的名誉,也不能构成侵害名誉权。但这些被侵害人必须是议政范围所涉及的对象。
3、有关党政部门依据职权对自己管理的干部、职工依据一定的事实作出涉及个人品德的评价。即使评价有不当之处,也不能认为是侵害名誉权。如果超出职权范围,恶意散布有损他人名誉的言论,也可构成侵权。
4、履行法律和道德上的义务。如父母对子女的教导,教师对学生的品行作出的评价等。
(三)正当舆论监督
舆论监督是新闻工作者以及其他人依法通过新闻媒介发表评论,对社会生活、经济生活等方面进行的批评监督。在现实社会中,为披露不法行为和不正当的行为,新闻报道和评论只要主要事实真实,而只是个别细节上有失真实或用词造句不当,则不能认为构成侵权。
(四)受害人同意
受害人同意指受害人事先明确作出自愿承担某种后果的意思表示。这种同意首先必须事先作出,其次必须出受害人自愿,再次不得违背法律和公共道德。
(五)第三人过错
第三人过错是指因为原、被告以外的第三人对原告遭受名誉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过错。如果被告此时没有过错,则免除责任;如被告有共同过错,则不能免除责任。
1.行为人实施了侮辱、诽谤等行为并指向特定人,行为人的行为为第三人所知悉;
2.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
以上就是新闻侵犯名誉权的认定以及抗辩内容,对于新闻侵害名誉权的抗辩,应当根据掌握的相关证据结合法律适用情况来进行,当然都会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也赋予被告抗辩的权利,合法的去争取行使自己的权利,以保证自己的权益不受到他人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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